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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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盧紹緯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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