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82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 律師
許清連 律師複代理人與 舜卿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林慶雲 律師 侯勝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複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5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