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林蓮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