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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