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十一月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接續執行中,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九十四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六八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於九十五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同年間再因連續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同年間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上開末三罪,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六○二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等案件(受刑人原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受刑人所犯上開末三罪,繼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五號裁定將其宣告刑各減為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因之縮短刑期後之執行完畢日期成為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七年四月一日以法矯字第0970011050號文號核准本件假釋等情,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653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