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即具保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被告即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具保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影本等附卷可稽;嗣聲請人另依被告即具保人之住所拘提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即具保人亦未到案執行,復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在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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