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72號、98年度執字第2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67號審理,並於98年6月10日判決,於98年7月1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1月7日12時20分許為警採尿│97年1月31日│97年3月23日│││前1、2天之內某時│││├───────┼──────────────┼──────────────┼──────────────┤│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446號│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649號│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396號││機關年度案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基隆地檢毒│├─┬─────┼──────────────┼──────────────┼──────────────┤│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326號│97年度易字第393號│97年度訴字第1005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6日│97年8月26日│97年11月28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326號│97年度易字第393號│98年度訴字第1005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24日│97年9月29日│97年12月22日│├─┴─────┼──────────────┼──────────────┼──────────────┤│附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3087號│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2989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68號│││(編號1至6數罪併罰)。│(編號1至6數罪併罰)。│(編號1至6數罪併罰)。│└───────┴──────────────┴──────────────┴──────────────┘┌───────┬──────────────┬──────────────┬──────────────┐│編號│4│5│6│├───────┼──────────────┼──────────────┼──────────────┤│罪名│加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3月20日│97年7月11日│97年8月5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368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緝字第27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緝字第27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544號│98年度易字第267號│98年度易字第267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10日│98年6月10日│98年6月10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544號│98年度易字第267號│98年度易字第267號││決├─────┼──────────────┼──────────────┼──────────────┤││確定日期│98年1月13日│98年7月13日│98年7月13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88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98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98號│││(編號1至6數罪併罰)。│(編號1至6數罪併罰)。│(編號1至6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