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3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若係代他人聲請則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並提出委任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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