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02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戊○○債務人甲○○
乙○○丙○○兼以上三人法定代理人丁○○
一、債務人甲○○、乙○○、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俊彬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丁○○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5年
11月13日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緣第三人 張秀盛 邀王俊彬(業已於民國97年3月3日死
亡,丁○○、甲○○、乙○○、丙○○為繼承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7月19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以下同)000000元正,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固定年息5%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自民國98年2月19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
欠貸款本金新臺幣71014元正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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