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10號原告 區穎朗 訴訟代理人 陳盈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石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2,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