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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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彩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丙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彩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彩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3號、99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