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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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34號聲請人SanofiS..法定代理人Herve'Ta.聲請人Astellas.法定代理人A.DeWolo.
S.Boskamp.共同代理人 林恆鋒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 藤澤 聖德拉堡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陳長文 律師為 藤澤聖德拉堡 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藤澤聖德拉堡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於民國93年4月1日以北院錦民水93年度司字第91號函,就藤澤聖德拉堡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藤澤聖德拉堡公司)清算完結准予備查。然臺北市國稅局於藤澤聖德拉堡公司清算完結後,以90年度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更正核定通知書剔除藤澤聖德拉堡公司原列報之銷貨折讓新臺幣(下同)325,466,129元,要求藤澤聖德拉堡公司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款75,876,234元,藤澤聖德拉堡公司先繳納稅款,並提起行政救濟,案經訴願程序,遭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原復查決定,臺北市國稅局重核復查決定亦註銷應補稅款,退還藤澤聖德拉堡公司加計利息之稅款共81,998,606元,而有重新分派財產之必要。另聲請人為藤澤聖德拉堡公司主要股東,屬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鈞院選派藤澤聖德拉堡公司先前之清算人陳長文律師擔任本次清算人進行分派等語。
三、查:藤澤聖德拉堡公司業已清算程序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有本院前開民事庭函在卷可稽。又藤澤聖德拉堡公司於清算完結後,始因臺北市國稅局註銷應補稅款而有可供分派之財產,亦有臺北市國稅局重核復查決定書、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為憑,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陳長文律師前任藤澤聖德拉堡公司之清算人,熟知藤澤聖德拉堡公司之清算事宜,且陳長文律師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認選派陳長文律師為藤澤聖德拉堡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建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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