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林鴻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人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
8,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