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70號
原   告  邱沛彤
被   告  林菁華
上列原告邱沛彤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菁華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
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肆佰
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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