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劉華冑
相 對 人 陳高城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
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北簡字第2426號判決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
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判
決相對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訴
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曾寶生
計算書(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5萬6341元
第一審鑑定費4萬元
土地複丈費及謄本費1萬1480元
合計10萬78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