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豐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豐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轉讓禁藥等6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5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
133號、第1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受刑人循序上訴各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5號、第36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570號判決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確定裁判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6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上揭6罪中有轉讓禁藥1罪、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各
2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1罪,6罪犯罪時間接近,並考量受刑人於各次轉讓、販賣及持有毒品或禁藥之種類及數量,爰依首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何秀玲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曾經定應執│││││(民國)├─────┬─────┼─────┬─────┤行刑之情形││││││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轉讓禁藥罪│有期徒刑10月│103年9月│臺灣高等法│105年5月│最高法院10│106年2月│經本院以10│││││11日│院高雄分院│10日│6年度台上│22日│4年度訴字││││││105年度上││字第570號││第133號、││││││訴字第35號││││第174號判││││││、第36號││││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2│販賣第一級│有期徒刑18年│103年9月│臺灣高等法│105年5月│最高法院10│106年2月│年,受刑人│││毒品罪││8日│院高雄分院│10日│6年度台上│22日│循序上訴,││││││105年度上││字第570號││各經臺灣高││││││訴字第35號││││等法院高雄││││││、第36號││││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3│販賣第二級│有期徒刑8年│103年9月│臺灣高等法│105年5月│最高法院10│106年2月│第35號、第│││毒品罪│6月│12日│院高雄分院│10日│6年度台上│22日│36號判決、││││││105年度上││字第570號││最高法院以││││││訴字第35號││││106年度台││││││、第36號││││上字第570│├──┼─────┼──────┼─────┼─────┼─────┼─────┼─────┤號判決駁回││4│販賣第二級│有期徒刑8年│103年9月│臺灣高等法│105年5月│最高法院10│106年2月│確定。│││毒品罪││15日│院高雄分院│10日│6年度台上│22日│││││││105年度上││字第570號││││││││訴字第35號││││││││││、第36號│││││├──┼─────┼──────┼─────┼─────┼─────┼─────┼─────┤││5│販賣第一級│有期徒刑16年│103年9月│臺灣高等法│105年5月│最高法院10│106年2月││││毒品罪││20日│院高雄分院│10日│6年度台上│22日│││││││105年度上││字第570號││││││││訴字第35號││││││││││、第36號│││││├──┼─────┼──────┼─────┼─────┼─────┼─────┼─────┼─────┤│6│意圖販賣而│有期徒刑3年│104年1月│本院105年│106年3月│本院105年│106年5月│無│││持有第一級││月21日遭警│度訴字第8│30日│度訴字第8│12日││││毒品罪││查獲(聲請│67號││67號│││││││書誤載為10││││││││││4年1月18││││││││││日,應予更││││││││││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