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春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春明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春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291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583號)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四、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併科之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規定:「依第5款至第9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可見有期徒刑與罰金刑之執行,係各別獨立,不能互相混合處理,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附表編號1之罪為有期徒刑,則於各案判決確定後,符合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數罪併罰之法定要件,應依同法第51條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僅有期徒刑部分,關於罰金刑部分,不生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廖美玲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折算壹日│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01月26日│105年0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1672號│偵字第190號│││││││├───┬────┼──────────┼──────────┼──────────┤││││││││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583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29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04月14日│106年05月25日││├───┼────┼──────────┼──────────┼──────────┤││││││││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583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291│││判決│││號│││├────┼──────────┼──────────┼──────────┤││判決│106年05月19日│106年06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993號│第63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