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2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文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8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文生雖預見任意將自己領用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該他人所屬犯罪集團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5年9月23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不詳方式,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以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被害人劉○○、張○○、蘇○○、許○○、黃○○、王○○、張XX(下稱被害人劉○○等7人),並以附表之詐騙手法,致被害人劉○○等7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轉帳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轉入上開帳戶中,隨即遭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嗣被害人劉○○等7人察覺有異,乃報警而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前開時、地,提供前開上開帳戶幫助某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之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6月7日起訴,並於106年7月11日繫屬於本院之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7月10日雄檢欽冬105偵28554字第6476號函暨起訴書在卷可稽,堪以認定;然該署檢察官於本案繫屬本院前,已就被告提供同一帳戶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於106年6月6日以105年度偵字第28665號、106年度偵字第10029號向本院起訴,並於106年6月29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164號審理尚未判決等情,亦有上開案號之起訴書、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帳戶資料行為,同時幫助詐騙集團詐騙不同被害人之財物,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是檢察官就與上開已先繫屬於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164號乙案為同一案件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重行向本院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既繫屬在後,本院即不得審判,而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楊儭華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轉帳或存│轉帳金額│││被害人│││款時間│(新臺幣)│├──┼────┼────┼────────┼────┼─────┤│1│劉○○│105年9月│佯稱係網路賣家及│105年9月│共8萬9900│││(告訴人)│23日19時│銀行客服人員,因│23日某時│元││││16分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現金存││││││,需依指示至自動│款)││││││櫃員機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2│張○○│105年9月│佯稱係銀行客服人│105年9月│2萬9,985元│││(告訴人)│23日19時│員,因取貨條碼刷│23日21時│││││許│錯,需依指示至自│52分許││││││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105年9月│1,980元│││││誤而轉帳。│23日22時│││││││27分許││││││├────┼─────┤│││││105年9月│2萬7,980元││││││23日22時│││││││40分許││├──┼────┼────┼────────┼────┼─────┤│3│蘇○○│105年9月│佯稱係網路賣家,│105年9月│2萬9,985元│││(被害人)│24日15時│因網路購物取貨條│24日17時│││││30分許│碼刷錯,需依指示│13分許││││││至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4│許○○│105年9月│佯稱係兩廳院購票│105年9月│2萬6,985元│││(告訴人)│24日17時│系統員工,因購票│24日18時│││││許│疏失,致多出12筆│10分許││││││訂單,需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解除云│105年9月│1萬6,985元│││││云,致告訴人陷於│24日18時││││││錯誤而轉帳。│12分許││├──┼────┼────┼────────┼────┼─────┤│5│黃○○│105年9月│佯稱係網路購物賣│105年9月│7,812元│││(告訴人)│24日19時│家及郵政客服人員│24日19時│││││13分許│,因系統設定錯誤│57分許││││││,需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6│王○○│105年9月│佯稱係網路購物賣│105年9月│4,985元│││(告訴人)│24日18時│家及土地銀行客服│24日19時│││││52分許│人員,因網路購物│53分許││││││誤按,致扣款12次│││││││,需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7│張XX│105年9月│佯稱係臉書購物網│105年9月│2萬0,015元│││(告訴人)│24日19時│站賣家及台新銀行│24日19時│││││17分許│客服人員,因疏失│18分許││││││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