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1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給
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