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乙○○、甲○○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確認土地上
排水溝之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9,979元(計算式:系爭公告土地現值2,300元/
平方公尺×12.61平方公尺+2,300元/平方公尺×9.12平方公尺
=49,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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