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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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自93年9月29日起至94年9月29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率與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債務人於94年2月24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餘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未付。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