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五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八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五號)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送達被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按,被告竟遲至九十年二月七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已逾十日(加上在途期間四日),其上訴權已經逾期而喪失,其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徐宏志法官戴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銘添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