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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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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