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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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花簡字第六號
抗 告 人 乙○○
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十七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 燁 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源 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