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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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花簡字第六號
  抗 告 人 乙○○
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十七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 燁 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源 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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