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
北簡易庭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
3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同年4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陳婷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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