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東小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 竹東 小字第六三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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