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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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竹北小調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蔡翼鴻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
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楊梅鎮,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
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