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重訴字第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丙○○邀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四)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五按月計付,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計算,到期日被告應將本金及利息一次清償,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訂立增補借據,約定借款期間更改為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被告丙○○復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邀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二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四)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五按月計付,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計算,到期日被告應將本金及利息一次清償,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分別自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同年五月三十日起即未按期繳付利息,計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屢向被告丙○○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丁○○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帳戶資料表各二份及增補借據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邀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向原告借用四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五按月計付,到期日被告應將本金及利息一次清償,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訂立增補借據,約定借款期間更改為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被告丙○○復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邀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二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五按月計付,到期日被告應將本金及利息一次清償,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丙○○並未依約按期繳付利息,計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帳戶資料表各二份及增補借據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六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陳信伍~B法官洪能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FO┌─────────────────────────────────────────────────────────────┐│附表│││├─┬────────┬───────┬─────────┬────────┬────────────────────┬──┤│編│本金(新台幣)│年利率│到期日│利息起算日│違約金│備考││││││││││號│││││││├─┼────────┼───────┼─────────┼────────┼────────────────────┼──┤│1│肆佰萬元│九.二一五%│89年11月30日│自89年05月10日│自89年0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起至清償日止│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2│貳佰萬元│同右│90年02月26日│自89年05月30日│自89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以內,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本金合計新台幣陸佰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