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邱美龍┌────────────────────────────────────────────────────┐│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萬從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95年9月20日│178,000元│#399982│││││羅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