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620號
原 告 許石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財工程行即 邱瓊慧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起訴狀就被告姓名顯有誤載,原告應提出昇財工程行
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具狀補正其正確之姓名及住居所等資料。
二、敘明本件究欲向昇財工程行即邱瓊慧或向 許旨男 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
三、敘明本件國立溪湖高中彰化縣立線西國中廁所之工程是否為
同一件工程。其工程期間及保固期間各為何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