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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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大興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