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7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六九號
聲請人志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一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法官李代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一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熠昇企業有│中國國際商業銀│000000000│伍萬捌仟壹佰│九十三年四月二十│LYA0一L0二九六│二│││限公司 王明 │行苓雅分行│五─一│玖拾陸元│日│││││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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