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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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10號上訴人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葉堂宇 訴訟代理人 林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7,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林勳煜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