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34號原告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複代理人 林于舜 律師
張立瑾 律師追加原告 徐美榮 追加原告 徐美麗 被告 楊欣怡 特別代理人 葉純吟 被告 林美珠 (即 楊奕瑾 之承受訴訟人)上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 律師
黃旭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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