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837號聲請人 劉明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明宏 、 徐祐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徐祐銘」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徐祐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