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簡字第5號原告 王讚祿 原告 王根暉 前列王讚祿、王根暉共同代理人 莊劍郎 律師被告 秦復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被告應自第二項建物遷出並返還占有予原告二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自第一項建物遷出並返還占有予原告二人。」原判決事實及理由關於「被告應自第二項建物遷出並返還占有予原告二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自第一項建物遷出並返還占有予原告二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