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六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張 昱裕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 邱東枅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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