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一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賴黃秀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B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