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五0號
原告 李梅英
古鳳嬌 黃月嬌酉○○A○○F○○C○○○玄○○己○○B○○未○○甲○○宙○○辛○○乙○○丙○○黃○○午○○○天○○戌○○○E○○○宇○○G○○巳○○丁○○丑○○卯○○子○○庚○○辰○○戊○○癸○○申○○○地○○寅○○壬○○D○○○被告亥○○○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戴嘉清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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