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五0號
原告 李梅英
甲○○ 黃月嬌 陳貴英 劉妍璘 藍素香 鄭王瑞紗 廖月裡 吳秋絹 蔡麗卿 陳周新 王素桂 楊寶猜 周玉材 王國吉 王國清 廖萬得 陳 李秋芬 黃心怡 陳賴杏元 簡 賴彩雲 黃春香 顏梅玉高 鄭絨 甘月雲 林碧玲 殷芳蓉 周詹娥 吳美燕 高鈴珠 石金城 周雅萍 陳曾紅桃 黃志有 姚美玉 周玉桂鍾 陳麗霞 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戴嘉清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