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五0號
原告 李梅英
甲○○ 黃月嬌 陳貴英 劉妍璘 藍素香 鄭王瑞紗 廖月裡 吳秋絹 蔡麗卿 陳周新 王素桂 楊寶猜 周玉材 王國吉 王國清 廖萬得李秋芬 黃心怡 陳賴杏元賴彩雲 黃春香 顏梅玉高 鄭絨 甘月雲 林碧玲 殷芳蓉 周詹娥 吳美燕 高鈴珠 石金城 周雅萍 陳曾紅桃 黃志有 姚美玉 周玉桂鍾 陳麗霞 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戴嘉清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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