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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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2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美珍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5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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