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99號
原告 楊美麗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泮水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二、提出被告楊泮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