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調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調字第152號

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相對人 涂冠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於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號時駕車碰撞其承保之車輛,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聲請人賠償等語。查,本件相對人戶籍係位於嘉義縣東石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應以該址為其住所地,而侵權行為事故地點亦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此有新北市政府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現場照片可佐,是依前開規定,我院並沒有本件訴訟的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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