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474號
抗告人 廖偉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江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