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建簡調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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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建簡調字第20號
原告堯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香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31萬4,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