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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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803號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士
  明、 羅玉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185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8,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
  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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