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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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靜玫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葉力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自民國10
5年3月10日起任職於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雙連教會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16,000元,是請說明本件聲請前2年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是否有其他單位之志工收入或任何兼職收入,並請出具切結書或其他資料說明之。
二、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有無領取任何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其自聲請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含伙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市內電話、第四台、手機費及勞健保費共7,960元,是請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到院為佐。
五、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有扶養人1人、每月支出扶養費6,000元,請提出扶養費支出單據,並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如何共同分攤扶養費用。
六、請提出聲請人(全戶)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