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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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665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債務人 廖麗珠 (即 廖俊哲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俊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1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就債務人廖麗珠於超過繼承被繼承人廖俊哲之遺產範圍限度內之聲請駁回。又相對人 黃千千 非廖俊哲之繼承人,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另本件債務人僅廖麗珠一人,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應「連帶」部分,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