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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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728號
原告 顏嘉毅
訴訟代理人 顏楹峰
被告 洪瑋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129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