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簡字第7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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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786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陳玉麟

被告天果科技農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彭喬苓 址同上

被告 鄧智恩 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3,35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天果科技農業有限公司(下稱天果公司)邀同被告彭喬苓、鄧智恩為連帶保證人,被告天果公司於110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兩筆,合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相關借款細節(含利率、利息、違約金等)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天果公司只繳納本息至114年5月6日止,之後即未依約償付本息,尚欠本金473,3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未獲置理,而被告彭喬苓、鄧智恩既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天果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明細表、保證書、約定書、借據、第一商業銀行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回執等為證,且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又被告等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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